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疫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情况,确定和调整本省的补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名单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