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及其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损毁监测预报站(点)的监测设施或者破坏其周边环境。

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监测预报站(点)的,应当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