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3%的预算安排建议;

(六)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海口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