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防林的保护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