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