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