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对生产、出售、使用假劣藏药材、藏成药的单位或个人,由药品管理部门没收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