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第五章 科研与宣传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未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擅自开展藏医医疗、藏药经营活动的,由自治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