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发展藏医药条例/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已废止积极发展藏医药教育,逐步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层次和结构合理的藏医药高、中等教育体系,改善办学条件,县及县级以上藏医药机构是其临床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