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卫生行政部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藏医药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下列项目的评审或鉴定:

(一)藏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鉴定和成果评奖;

(二)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

(三)藏医医疗、教育、科研、藏药生产机构的评审;

(四)藏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