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经依法核定符合本市低保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治理经费的补贴。经审查房屋安全责任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房屋安全管理经费中予以资助;或者经本人申请,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房屋所有人协商,对危险房屋进行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治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