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关人员不得阻扰;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危险排除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人迁回。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共有部位的,相关房屋的所有权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