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和《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