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房屋正常使用的,房屋使用人应当自行迁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且符合保障性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发现成片危险房屋或者整栋危险房屋的情形,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产权单位、使用人工作单位负责安置。特殊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安排临时住房对居民进行安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