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五)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