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四)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五)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六)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