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危险房屋治理;

(六)白蚁防治;

(七)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的必要措施。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如检查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