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危险房屋治理;
(六)白蚁防治;
(七)其他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的必要措施。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以及会议场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档案。如检查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