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审查要求组织审查,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处理。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构应当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