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事项和理由,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