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审查第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予以纠正的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