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审查第十四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有关机构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报送机构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审查发现问题时,应当互相交换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联合审查会议、论证会议,也可以邀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专项调研、视察。制定机关及其报送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