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制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六)其他不适当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