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组织审查第十三条有效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制定;(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三)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四)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六)其他不适当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