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报送备案第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审查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