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正式文本以及相关说明。相关说明应当包括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程序、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按照公文格式装订成册,报送纸质文本一式十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