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报送备案第九条有效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所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