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项所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