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