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