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