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