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