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约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