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需要延期或者暂时部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在约定工资支付日十日前,提出足额补发的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延长支付工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未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书面同意延期支付工资,或者延长支付工资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