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信息化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