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