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等级的安全保护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