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采用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