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采用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化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