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第五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密码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网络信任体系,加强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和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