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