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