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加强农业农村综合信息服务,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