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产品登记备案和监督制度。鼓励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