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