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