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并组织制定信息共享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