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资源开发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定期通报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更新、公开、共享等情况,推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