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