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企业、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推广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