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通信、广播电视、应用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拓宽服务领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