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