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