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发展的投入,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