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建设用地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