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市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