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八条有效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同级工会的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