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基层工会应当积极与本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并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其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